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

法学教育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自2011年底,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来,已经取得明显进展。但如何更好地推动这一计划的实施,顺利实现预期目标,仍然有一些问题有待探讨。

  一、两类卓越法律人才的共同培养目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应用型、复合性法律人才,其旨在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在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的前提下,着力培养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一批优秀的法律实务人才,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另一类是涉外型法律人才,其旨在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实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首先注重的是实务人才的培养,从两大法系来看,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和德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最具代表性,美国模式以律师为培养目标,而德国模式以法官为职业导向,但两种模式都注重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也在培养优秀的法律实务人才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该计划注重因材施教、分类培养,尊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自主选择,体现的是中国传统教育因材施教的理念,即根据学生的个人特点、职业兴趣和未来规划,对学生实施分类培养,同时根据学生的素养和意愿把他们培养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该计划通过对学生进行专业化、精细化的指导,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帮助他们树立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此项计划以质量为导向,着眼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所谓卓越,就是卓尔不群,拒绝平庸,说到底,卓越法律人才就应当是优秀的法律人才。首先必须是具备作为法律人而应有的最基本素养,必须符合法学教育的基本培养目标。概括而言,法学教育在于培养一大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合格建设者。我们的教育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法学教育同样如此。判断合格的标准,就法学教育而言,人才培养的目标应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娴熟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是现代高等教育的一大类别,其首先应当具有现代高等教育的一般特征,因此,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培育青年人的公民基本素质。应培养一个优秀公民应当具有的素质,或者说是一个国民表率的素质。法学教育除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关爱他人、服务社会等基本公民素质外,还要培养学生强烈的正义感和人文关怀的理念,对法科学生而言,应当有严格的道德自律,其人性应当达到一种更高的境界。这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说的,“千学万学,学做真人”。这是教育的基本目的。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是现代高等教育中的一门职业教育。职业教育首先需要注重职业道德问题。一个缺乏良好职业操守的法律人,就很难忠实于法律并服务于社会。一些法律人纯粹受经济利益驱使,徇私枉法、违背良心和道德,非但没有促进法治,反而破坏了法治。只有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体系,才能够保证所学能为所用。还要看到,现代法律正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与医学等科学一样,要求操练者具有职业思维、职业方法,掌握良好的职业技能。这就要培养法科学生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使其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具备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技能,既包括法学技能,也包括社会技能。法学技能例如各类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学逻辑推导能力,法律事实的判断等。法学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学思维能力。社会技能例如心理学知识、经济学知识、谈判能力等。

  法学教育也应当是一门实践教育,这就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教育,还需要学生从实践中吸取经验,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作为合格的法律人才,无论是从事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还是要成为律师、仲裁、公证、专利、商标以及企业法律业务等领域的实务人才,都必须能够熟练掌握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技巧,具有良好的法律人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运用法律分析的方法分析问题、化解纠纷,这样的人才不是仅仅在课堂听课、图书馆看书就能培养出来,也不是仅仅依赖网上获取的知识和信息就能培养出来,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各种实践教学,培养实务能力。正因如此,法科学生的法学素养,不在于其能够背诵或记忆了多少法条和经典,而在于其掌握了多少实际应用的本领。能够把法律当作活的知识加以理解和运用,能够准确地分析事实、寻找法条并解决纠纷。这仅仅靠掌握概念、理论、学说是不够的。美国法学院的苏格拉底教学法(问答式、论辩式的教学法)、法律诊所、模拟法庭、谈判等实践课程的训练都为培养未来的优秀律师提供了有效方法,这些经验也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近几年,我们已经开始注重实践课程的教学,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就为全面实施此种教学提供了机遇和平台。

  卓越法律人才当然应该是精英人才,但精英不是高高在上,远离大众,远离基层,而应当有服务大众的意识,具备服务基层的能力。一个当前热议的话题还在于,法学教育是否要培养精英人才?按照现在时髦的说法,就是培养领袖人才。其实,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学教育精英化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我们不妨从两个方面予以观察。一方面,从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来看,从传统的精英教育主导模式向大众教育模式的发展已经是世界大势所趋。其原因在于,高等教育大众化有利于普遍提高社会公民的智力水平,增进个人的创造力。增强高等教育的开放性和大众化,也有利于实现教育的公平。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应当向大众化教育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法学院培养精英人才与法学教育大众化并不矛盾。法学院培养的人才要能够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掌握处理各种社会和法律问题的能力。这本身就是社会需要的精英人才。但法律人才培养必须要坚持以大众教育为主、兼顾精英教育的改革理念。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进程来看,我们现在需要的仍然是大量的面向大众,扎根基层的法律人才。法律人应当和社会公众保持密切联系,而不能以一种精英人才的心态高高在上,阻断和社会大众的接触与联系。我们需要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但这些人才首先应该是从一名平凡的律师做起,从一个普通的基层法官做起,而不能以为自己是精英而自命不凡,把自己封闭在象牙塔之中。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增长实践经验,才能够成为真正的精英。真正有水平的法官、律师都是长期扎根基层,不断磨练,不断探索而逐步成长起来的。大学生必须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养成法律人正确的思维方式。从这点来看,法学院对于精英人才的培养只是基础性的作用,培养的人才能否最终成为精英人才,关键在于他们以后如何锻炼自己,精英不可能是几年的学院式教育的结果,不论在政界、商界,都需要经过各种各样的失败、挫折的磨练方才能够养成。只有这样,法律人才能够担当社会转型的重任,引领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

  总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就是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修养,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法律人才。

  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一旦确定,就应当针对两类不同的卓越法律人才设计不同的培养模式。只有在确定不同培养模式的基础上,才能根据不同的培养需要设计不同的课程、配备不同的师资、采取不同的配套措施。

  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意在培养未来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以及从事企业法务等工作的优秀人才。涉外型人才,意在培养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和扎实的法学功底,未来能够在国际机构、涉外部门以及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优秀人才。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应当具备交叉学科的培养背景和视野,应当能够娴熟地应用法学及法学相关知识、解决法律实践中的各类纠纷和疑难问题。涉外型人才应当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准和在国际事务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在国际交往中传达中国声音、表达中国立场、维护中国利益,并能够在国际场合自如交往的优秀人才。

  由于培养模式的差异,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区别:

  1.选拔培养对象的差异

  无论是应用型、复合型还是涉外型,都应当采取一般培养和特班培养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培养是指在大学一、二年级,应当与一般法学学生有相同的课程,特班培养意味着必须进行选拔工作。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规模可以稍大一些,选拔时应当注重考察学生的逻辑思维和抽象思维能力、社会阅历与社会经验、综合素质。相对于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而言,涉外型人才的培养更应当突出特班培养的作用,其规模也应当略小一些。因为一方面,涉外型人才的就业途径仍然是有限的;另一方面,涉外型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外语基础,能够娴熟地运用外语进行阅读和交流,这就对学生的外语能力提出了特别要求。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选拔的范围。

  2.课程体系的差异

  无论是应用型、复合型还是涉外型人才,都应当为他们开设法学共同课程,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保证学生能够养成基本的法律思维、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这些课程主要包括如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可以区分为共同必要课程和特色课程,共同必要课程应当在大一、大二开设。

  由于卓越法律人才要采取特班培养模式,因此必须为他们开设特色课程。这些课程应当在大三、大四开设,根据学生的不同兴趣和规划,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开设法学中实践性较强和其他学科实践较强的科目。针对两类不同的法律人才,在特色课程的开设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对于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主要应当开设一些法律应用类课程或培养解决纠纷的实际能力的课程,如法律诊所、律师实务、仲裁实务等方面的课程,各类案例分析课程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课程,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法律协商等活动。还要开设一些讲授法学方法的课程,如证据法学、法律解释学等,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增加实践性、应用性环节,增强学生的法律概括能力、分析能力、辩论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

  对于涉外型法律人才,主要应当开设用全外语讲授的课程和比较法、国际法课程,尤其是应该以加强双语教学为重点,为学生提供更多具有国际水平的法学教育资源,在必要时也应当开设介绍外国法律文化的课程。注重聘请在涉外仲裁、海事、知识产权等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实务专家,讲述相关课程。也应当注重案例库建设,提高案例教学水平,改进教学方法,促进学生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

  3.师资队伍建设的差异

  无论是应用型、复合型还是涉外型人才的培养,都对师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参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单位应当具备优质的师资资源。但是,针对两类人才的培养模式,师资队伍建设的内容也应当各有侧重。对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言,应当在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的基础上进行师资队伍建设。这就是说,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所需的师资,需要动员理论界和实务界两类教学资源,教师来源不能仅局限于纯理论或纯实务的人才,而应当是兼具理论修养与实践能力的师资。尤其是就特色课程的讲授而言,必须能够将理论和实践密切结合起来,能够从理论的视角观察和分析实践问题,也能够从实践问题出发抽象概括出理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应当多聘请实务部门的专门人才到高校授课,并鼓励高校教师多参与实践、多研究实际问题,可采用挂职、任职等方式深入实践,让教师具备从象牙塔内到象牙塔外了解法律的能力。

  对涉外型人才培养的师资,不仅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还必须结合好国内和国外两个平台,整合好国内和国外的优质教学资源,尤其是就特色课程的开设而言,能够用标准外语讲授法律课程,使学生了解涉外法律理论与实现的最新动态与发展。涉外型人才的培养要多聘请一些优秀海外归国人才,并应当通过长聘和短聘、全职和兼职聘用相结合的方式,引进全职的外国教师或外籍离退休教师授课,有条件的院校应当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师资源,开设有关外国法、比较法和国际法课程。同时,也要注重将教师送往国外一流大学进行短期培训,鼓励教师与国外同行从事合作研究,以提高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

  4.教学实践的差异

  对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言,更应注重培养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化解纠纷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为此,要建立各种校内、校外的实践机构。例如,成立更多高水平的法学实验、实践教育中心,重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物证技术鉴定、法律援助、谈判、案例分析等实践教学课程,并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开展合作教学,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了解企业法律实务的实践基地,这些教学实践基地应当做到目标清晰、制度健全、管理有序、实效明显,同时,应当鼓励高水平教师承担实践教学。通过强化教学实践使学生课堂内的学习与课堂外的实践活动相衔接,努力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

  对于涉外型法律人才而言,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国际视野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因此,应当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国际交流机会。如鼓励学生积极到国际组织、国际机构和涉外机构实习,鼓励学生到联合国各机构、各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实习。各个法学院还应当加强与国外顶尖的法学院校的沟通和交流,如推进各种联合学位培养、短期交流交换、国际圆桌会议、暑期国际游学等活动,并积极推进双方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积极利用海外优质法学教育资源,探索形成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以不断开拓学生的国际视野,为学生成为全球化背景下具有跨文化沟通能力和交往能力的优秀法律人才创造良好条件。各高等院校的学生交流项目也应当尽量向涉外型法律人才开放,鼓励他们参加各类法律人才竞赛和法律人才比赛。

  总之,针对两类不同的卓越法律人才,都要注重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同时,也要针对这两类卓越人才不同的培养需求而设置有针对性的、不同的培养模式。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落实

  卓越法律人才计划自启动以来,已取得明显进展,但是仍然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和保障:

  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卓越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需要为其提供制度化、规范化的保障,以推进该项计划的顺利实施。当前,尤其是要建立一些有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评价规范和指引,对培养质量形成有效控制。另外,也要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制定必要的规则。例如,高校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实务部门人员到高校任教,都会涉及到工作关系的认定、工作量的确定、职称的评定、职级的提升等,这些都不是单个单位能够完成的,必须通过制度建设予以保障。再如,涉外型人才的培养,涉及到学分的认可,以及对此类学生的学制设定,都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规定。

  整合各类教学资源。要通过视频网络传输技术,实现国内和国外专业授课的同步共享,使学生足不出户就可分享国内外名牌法学院的专业课程。要在各个高校之间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例如,有的涉外人才培养单位侧重研究欧美法律,有的则侧重研究东亚法律,应当建立有关资源共享的平台,鼓励这些高校共享优势资源,以提高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效率。

  与国家司法考试衔接。无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还是涉外型人才,未来都需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因而,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为此,一方面,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当重视司法考试的内容。另一方面,应当注重司法考试与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相互衔接,司法考试的内容应当以必要共同课程作为考试重点内容。

  与研究生培养的有效衔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虽然是在本科阶段实施的,但仅仅只是四年的本科教育是不够的,应当继续研究生阶段的培养,为其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如何使本科教育和研究生阶段的培养对接,则需要进行有效的探索。在这方面,有的学校已经开始实行“三三制”和“四二制”的本硕连读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采用推免或者本硕连读的方式,是一种有效的衔接方法。毕竟处于本科阶段的学生,由于知识准备和年龄的原因,即使经过四年学习,仍难以符合卓越的要求,这就需要将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衔接起来,为其提供进一步学习和深造的机会。同时,研究生阶段的学习能够使其对未来的学习和职业规划作深入思考,为其今后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打下深厚的基础。

  加强经费保障。无论是应用型、复合性人才培养,还是涉外型人才的培养,都需要经费的支持。特别是对于涉外型人才的培养而言,参与国际交流就需要支出国际旅费、在国外交流和学习期间的学费和食宿费等费用。因此,应当加强政府的经费投入和社会的经费资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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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张子礼,张波,郑承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研究与实践[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发布时间:2013-08-28 10:00
最新修改:2013-08-2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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